深圳市宁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深圳市宁都商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NINGDU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SZND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江西宁都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打造情感交流的平台、学习成长的平台、互帮互助的平台、资源整合的平台、爱心奉献的平台、回报家乡的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深圳、宁都商贸交流,推动深圳、宁都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1栋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党政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诉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联结沟通交流的纽带,为党政部门支持保护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全面整合、科学配置会员企业资源,共享互补,互惠互利,发挥商会整体优势,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在深宁都企业家、创业者和供职务工人员开展各种联系交流活动,浓厚乡情,增进友谊,共谋发展。
(四)开展专家讲座、专题培训、企业沙龙、业务论坛等多种活动,传递高层前瞻信息,传授、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提高会员素质,把握宏观商机。
(五)广开门路,拓宽领域,为会员提供项目招商、投资市场、 技术服务、商品等信息,并组织实地参观考察。
(六)发挥商会整体优势和会员专业优势,努力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公证、仲裁、融资、咨询、投资、担保、品牌推广等服务。
(七)参与深宁两地以及港、澳、台地区与宁都的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为促进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八)引导、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救灾、助残、助学、帮困等公益活动,义利兼顾,回报家乡,促进和谐。
(九)动员和引导宁都乡亲到深圳特区发展、深圳企业到宁都投资兴业,促进深宁两地经济良性互动。
(十)承办两地政府和会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在深圳市由宁都籍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全额缴纳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会员之间通过的支持和帮助;
(六)要求本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相助维护合法权益;
(七)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八)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非经理事会准许,如果会员不按照规定缴纳会费或者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决议,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包括纸质书面和电子文档表达意见);其决议应当经与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聘选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分别由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宁都籍人士和在宁都工作生活过对宁都有深厚感情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提名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子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因犯罪正在服刑;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出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社会团体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指导监督。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根据情况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0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